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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器材借用、丢失及损坏赔偿制度
2017-04-17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仪器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仪器设备在院内部借用时,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借方要出具部门领导签字的批条。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到期未还者,要主动追回。

二、 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使用时,要签订借用协议书,经院主管主任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方赔偿所有损失。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

三、 实验室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特别是安放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必须加装安全门。如发现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同时向实验中心与国资处报告。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四、 凡使用、保管仪器设备的一切人员,如有损坏,必须填写损坏单,教师损坏,由教研组长签字;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由实验室主任(副)签字;学生由指导教师签字,并注明损毁原因其处理意见,连同损毁原件一并交保管室登记。一般器材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副)审查处理。精密贵重仪器由国资处审查处理。

五、 仪器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及人为破坏时,实验室主管要立即报告中心。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严重损坏的,视为责任事故,其表现主要有:

1. 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2. 管理、保养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

3.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不当,不清楚仪器构造原理私自拆卸,私自改装供电电路。

4. 未取得上机操作许可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 未经中心许可让外单位人员使用而损坏。

6. 不执行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设备,以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

7. 未造册登记,借出未还。

8. 门窗未关好造成丢失,下班未关电造成烧毁。

六、 凡属责任事故,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凡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办事,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一般令其检讨,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者,还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通报。经济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1. 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造成设备报废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 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不影响设备性能,技术指标无变化的,只计算修复费。

3. 设备损坏后,虽然修复,但技术指标下降,只能按降档使用的设备,按其技术指标下降的情况计算价格。

4.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赔偿金额可控制在设备总价的20%、60%、100%三个档次。赔偿经济损失计价,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七、 损坏、丢失设备、仪器、器材、工具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平时表现和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无故丢失仪器、器材、药品,应使情节轻重,照价或加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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