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管理
我院实验、科研使用的硫酸、盐酸、高锰酸钾、丙酮、甲苯、乙醚、醋酸酐、苯乙酸、三氯甲烷、哌啶等试剂分属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采购及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保管事项,熟悉法定的采购流程并依规购买、运输、储存。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台帐。要求台账账面清晰、干净、整洁,方便查核。底单和台帐均要求保存2年备查。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实行审批制。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学需要如实签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方可领用。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
5.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根据领用单对库存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各学院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均限于教学科研用,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购并使用。各实验室、题目组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其它单位或个人。
2.库房、各实验室发现易制化学品如有丢失、被盗、被抢情况,立即上报学校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
3.如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失效、变质的,不得随意丢弃,应按照《延安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