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的教学质量,规范我院毕业实习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学术性硕士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专业硕士实务实习和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有关实践环节的实习,是专业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和重要的环节,是培养专业硕士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培养高水平、综合型、应用型人才提供保障。
第三条 根据专业硕士生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安排专业硕士生到相应的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并与实习基地协商为其指定实践导师,跟随实践导师进行毕业实习。
第四条 毕业实习必须与学位论文的写作相结合。要求带着选定的毕业论文课题去相关单位实习。实习学生应在实践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搜集和获取论文写作所需实务资料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 毕业实习的具体要求:
(一)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毕业实习,未参加实习的学生无实习成绩。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经过重新实习方能取得实习成绩,不能通过补考或补做实习报告替代实习;
(二)实习学生应尊重实践导师和实习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虚心学习,主动工作;
(三)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注意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毕业实习的文件及成绩管理:
(一)实务实习结束后,学生须撰写毕业实习报告,实践导师给出评语及分数,汇总后统一交学院存档。